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牵头拟定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工程)评审论证;研究决定科技计划项目的调整。
(三)开展科技行政执法;加强科技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报、冒领、挪用、截留、骗取、贪污科技经费的违法行为。
(四)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创建工作和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的创建工作。
(五)负责全市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培训;协调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扶贫。
(六)负责全市工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新产品研制和国家(行业)重要技术标准制定;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协调指导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立;组织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
(七)负责全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负责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八)负责全市科研机构规划布局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的整合及开放共享管理;编制全市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决算,负责科技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九)研究拟定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力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推广转化;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评估、科技保密和科技奖励工作。
(十)负责政府间双边、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研究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提出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负责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编制、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科普活动;负责科普基地的审核、推荐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宣传和科技新闻发布。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国防科技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