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2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并有效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扶持和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以及相关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天津市科委网站(网址:www.kxjs.tj.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栏中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系统”注册登记,经区(功能区)工作小组在系统中确认后,进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向区(功能区)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填报时提交下列材料:
2、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系统生成);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二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0、企业净资产和销售收入成长性指标核算证明(计算公式:增长率=第二年末数据÷第一年末数据-1)。
11、专家评审
区(功能区)工作小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上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不含)以上为评审通过。
12、审查认定
区(功能区)工作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请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待备案通过后,由区(功能区)工作小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章);有异议的,由区(功能区)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