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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93号,联系电话:0427-6608061;设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兴工社区办公区,办公地址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联系电话:0427-3796021。办税服务厅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93号。办税服务电话:0427—6608016。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所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局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局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和地方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日常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局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局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局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局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和地方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