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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报送资料的,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供;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的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请。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原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泸州江阳区酒谷大道5段17号。联系电话:0830-2671530。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和区党工委、区管委会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办理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
(八)协助开展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和区党工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泸州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五段19号电话:0830-3592817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