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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贺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贺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管理制度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市本级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贺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实施辖区内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八)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2.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
3.负责全市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许可。
4.负责全市药品零售、药品使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指导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全市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指导药品零售、药品使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查处市本级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7.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8.负责指导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负责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及其建设工程项目等管理职责。
(二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赋予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把“证照分离”和“照后减证”改革体现在具体审批服务中,持续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领域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1231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并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和 “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有效提升服务水平。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
6.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贺州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贺州海关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与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负责拟定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7.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文字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防艾、双拥、计划生育、综治、禁毒、统计、消防、创城等工作。负责扶贫工作、督查、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编制、实施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和协调信息化日常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维护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负责建立、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的采购计划。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统筹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财务和审计科。负责编报机关的预决算。完成机关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协调管理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督查督办跨县(区)或有全市性影响的大案要案,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五)反垄断、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反垄断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据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指导企业反垄断应诉工作。拟订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案件。
(六)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机关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推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组织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调查研究,拟订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九)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督管理科(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大案要案。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拟定12315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市场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1231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监督管理科(安全抽检监测科)。组织实施质量强贺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贺州市质量强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县(区)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二)协调和应急管理科。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具体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四)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八)计量科。组织实施国家计量制度。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九)标准化科。拟定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协助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科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科。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承担区局委托下放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推动参与认证、检验检测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攻关,组织科研成果的评价、转化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管理。
(二十一)商标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促进保护科。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区)、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承担专利代理执业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普及工作。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市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研究提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专利执法工作,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现场检查、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场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现场检查,组织查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四)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掌握分析辖区化妆品安全形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安全总监(正科长级)1名,药品安全总监(正科长级)1名,市场稽查专员(正科长级)1名,药品稽查专员(正科长级)1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0774-5139611;传真:0774-5137330.
办公地址:贺州市建设东路9号(原贺州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0774-8836790
办公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号C座2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4-6682724
办公地址:昭平县昭平镇西堤南路39-2号 ;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4)8982230
办公地址:钟山县兴钟中路与北路市场一巷交叉口西北50米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4-7882585;传真号码:0774-7891370;
办公地址: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城东开发区富洲路四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红盾网)联系人:黄明勇;联系电话:0774-5122468;办公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3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昭平县工商局年报咨询电话:0774-6691289昭平县工商局城厢工商所:0774-6682335昭平县工商局中心市场工商所:0774-668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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