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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白城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9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3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保留20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市市场监管局设内设机构30个,分别是:1.办公室。2.综合督查科。3.法规科。4.执法稽查局。5.登记注册科。6.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7.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9.广告监督管理科。10.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11.质量发展科。12.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13.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14.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15.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6.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17.药品监督管理科。18.医疗器械、保健品(保健食品除外)监督管理科。19.化妆品监督管理科。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21.计量科。22.标准技术管理科。23.标准创新管理科。24.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25.知识产权保护科(商标监督管理科)。26.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27.人事科。28.科技和财务科。29.行政审批办公室。30.机关党委。市市场监管局设派出机构11个、下属事业单位5个,派出机构: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仁分局。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明分局。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瑞光分局。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庆分局。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8.市市场监管局企业规范管理分局。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申诉投诉监督管理分局。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分局。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分局。事业单位:1.白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白城市市场监管信息中心。3.白城市计量检定测试所。4.白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5.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二、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市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白城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和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规划。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十九)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市际省际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市商务局负责拟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白城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白城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市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白城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白城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白城海关通报,由白城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7.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盐业行政管理,监督实施储备盐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
8.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市场监督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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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负责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制度措施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使用等环节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承办“12315”平台转办、辖区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置;承担市局确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工作(具体规定市局另行发文,综合分局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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