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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负责行政调处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有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排查、上报反垄断案件线索。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相关事项和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贯彻落实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查处食盐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监督标准贯彻执行。管理商品条码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县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按上级要求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规范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7.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8.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版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7.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承担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学校及托幼机构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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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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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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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 69 号)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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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③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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