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范围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预警、督查管理和评估考核体系;组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三、负责受理、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重点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执法。
四、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五、指导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七、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建设网络交易监管体系,监管网络经营资格,查处网络交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使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新兴业态、非竞争性行业及突发性、群体性跨区域的重大侵权行为和消费争议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商标战略,推动商标服务信息化建设;组织认定市级知名商标,推荐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开展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工作;指导市场主体商标注册、管理和运用,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查处侵权行为;指导、监督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组织开展对全市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协调实施广告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实施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指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并向社会公示;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十四、组织调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研究拟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措施,协调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工作;指导旗(市、区)非公有制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开展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指导、监督旗(市、区)建立完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十六、组织实施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商)品的后处理工作;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无证查处工作;组织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和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监督管理产(商)品质量仲裁的检验和产(商)品质量鉴定工作,依法查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十七、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农业技术操作规范;管理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和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九、承担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和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安全认证工作;查处认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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