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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2

行政许可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

行政许可

广告发布登记

4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5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6

行政许可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7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9

行政许可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10

行政许可

燃气项目审批

11

行政许可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12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3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4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15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16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17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18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2

行政许可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23

行政许可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24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25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26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27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28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29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30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31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2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33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34

行政许可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35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36

行政许可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3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8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39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40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1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

4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43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45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6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47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8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

49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50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5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5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53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54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55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56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57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8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59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60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1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3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64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65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6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67

行政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68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69

行政许可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0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1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72

行政许可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73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4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75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6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77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8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79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80

行政许可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81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2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3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4

行政许可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85

行政许可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权限内)

86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8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88

行政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89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90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91

行政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92

行政许可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93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94

行政许可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95

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96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97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98

行政许可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99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00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01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102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103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104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105

行政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106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107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108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109

行政许可

执业药师注册

110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11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12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1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11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15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116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11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118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19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

120

行政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21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22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123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24

行政许可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25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126

行政许可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127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2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29

行政许可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130

行政许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13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32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

133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134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135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136

行政征收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

137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的设立

138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139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40

行政确认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141

行政确认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142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143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事项初审

144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初审

145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146

其他权力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7

其他权力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148

其他权力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9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50

其他权力

供热热源审查

151

其他权力

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

152

其他权力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

153

其他权力

出具建设工程验线、验槽合格手续

154

其他权力

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155

其他权力

兴安盟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核准

156

其他权力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157

其他权力

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报废、穿越(加固)、排水管道接设审批

158

其他权力

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档案验收

159

其他权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60

其他权力

房屋安全鉴定审批

161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162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63

其他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164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165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66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167

其他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168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169

其他权力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备案

170

其他权力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审批

171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172

其他权力

中省直单位及市直企业住房货币化审批

173

其他权力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174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75

其他权力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176

其他权力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

177

其他权力

兴安盟地方海事审批事项

178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点审批

179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资质审核

180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181

其他权力

地方铁路线路备案管理

182

其他权力

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183

其他权力

客运车辆审验

184

其他权力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交设施的审批

185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备案

186

其他权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87

其他权力

成立体育类社团(市级)的审查

188

其他权力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189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190

其他权力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191

其他权力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毒性药品批准

192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193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194

其他权力

保健食品备案

195

其他权力

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

196

其他权力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97

其他权力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198

其他权力

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199

其他权力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200

其他权力

企业档案查询


政务服务热线:0482-8288199

企业服务热线:0482-8807770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保护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兴安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将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大厅管控力度,2月9日前,兴安盟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办理业务(开放时间视疫情控制情况另行通知),改为网上办理、预约办理,具体事宜如下:

一、推行网上办事。盟、旗(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系统将大力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办事企业群众可登陆“兴安盟政务服务网(http://zwfw.xam.gov.cn)”进行业务办理。

二、提倡提前预约。企业群众办事可提前致电政务服务热线“0482-8288199”、企业服务热线“0482-8807770”,盟政务服务中心“8288197、13848690088”,乌兰浩特市政务服务局“0482-8288066”,科右前旗政务服务局“0482-8288158”进行咨询。对必须现场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非紧急事项实行延期办理;紧急事项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检测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开通绿色通道进行办理。

三、做好疫情防范。大厅入口处设立疫情检测点,配置4台红外体温检测仪,所有来厅办事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实名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从速办理业务。如办事群众近期接触过疫病源或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请不要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以避免传染他人。

四、做好消杀通风。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定时向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购置消杀用品和防护用品,每天定时无死角对办公楼进行消毒、杀菌、通风,确保办公环境健康安全。

办事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办事时,如发现疑似人员要立即向大厅总服务台、窗口人员、安保人员报告,也可拨打电话0482-8288199。

机构: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82-282700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机构:兴安盟税务局

电话:0482-8237552,0482-826008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矿泉东街新桥加油站西侧

机构:兴安盟科学技术局

电话:0482-8833707 

地址:蒙古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85号兴安人防、科技办公楼

机构: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482-8288199

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铁西北大路(盟党政大楼东300米)

机构: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电话:0482-8288168

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铁西北大路(盟党政大楼东300米) 邮政编码:137400

机构:内蒙古会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0471-5978032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维多利摩尔城B座1028室

机构:内蒙古立业会计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570471515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华门世家3单元2004

机构:内蒙古三标体系认证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488571699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赛罕区南二环北方家园南区

全部问题
  • 李四

    兴安盟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兴安盟食品生产许可开办由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审批,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82-8288035 监督投诉电话:0482-8288199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李四

    兴安盟道路货运企业注销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兴安盟道路货运企业注销由兴安盟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82-8248004 监督投诉电话:0482-8217407 注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李四

    兴安盟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在哪里领取?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兴安盟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80-8293615 监督投诉电话:12315 受理条件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奖励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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