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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并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并指导和监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并指导市辖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查处和指导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据授权,承担反垄断执法。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有效执行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进行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和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全市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职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及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ー)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负责商品编码工作,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和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并监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专利政策、法规制定,调查处理专利侵权、权属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零售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办法)。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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