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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宜昌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宜昌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品牌强市、食品安全、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办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拟订有关反垄断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指导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评价性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召回和处置。指导县(市、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执行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依法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登记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加强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大力推进商标和专利申请质量提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强和完善检查、检验、监测制度,督促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植物检疫监督管理;会同市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工作。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之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部门间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釆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
5、与宜昌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宜昌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宜昌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釆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宜昌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宜昌海关通报,由宜昌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机关安全、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目标考核和效能评估。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
(二)法规科。参与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以及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及反垄断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委托开展调查。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组织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负责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其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质量技术资格许可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市、区)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拟订便利营商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审批标准化建设和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湖北)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
(六)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助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协助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受理、处理、分拨及结果反馈、数据汇总分析和管理使用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十)质量发展科。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拟订质量提升政策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缺陷产品的召回和处置,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指导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参与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拟订并组织指导实施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拟订并组织、指导实施食品流通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指导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指导实施餐饮服务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市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开展药品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抽检工作,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指导查处药品零售和使用中违法违规案件。依权限指导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药品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十七)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生产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器械、化妆品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工作,开展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经营中违法违规案件,实施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置制度。承担医疗器械产品、化妆品备案工作,协助开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综合统计和风险隐患分析研判。指导、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以及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推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重要标准的宣传和监督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科。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工作。指导、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拟定知识产权强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用。组织指导查处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商标和地理标志管理科。拟定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发展规划和品牌强市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标注册、运用和管理,开展注册商标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驰名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组织指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组织指导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以及指导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
(二十四)科技与信息化科。负责本部门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科技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需求,承担科研攻关、科技普及、技术引进、成果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管理事项。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十五)新闻宣传科。拟订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负责重大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新闻发布管理。承担意识形态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财务审计科。负责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预决算、控制规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立项和管理。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机关、直属单位行政性收费管理、罚没收入、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财务、项目、绩效等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七)人事科。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干部考核、干部教育培训、出国(境)审批报批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35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夏季(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4:30-18:00
负责人:王升华
公开(监督)电话:0717-6340441
窗口办理地址及时间: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27-87279785(工作时间)027-87811225(非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 邮编:430071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夏季2:30-6:00)
咨询电话:0717-6219300 ;传 真:0717-6851680
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宜昌市民之家 ;邮政编码:443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
咨询电话:0717-6599111,0717-6851659
办公地址:宜昌市民之家(西陵区体育场路46号,710研究所办公大楼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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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17)6256609
办公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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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每年7-8月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夏令时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机关安全、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目标考核和效能评估。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主任:刘勇电话:0717-6312176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717-6851455;技术支持电话:18062142600/18162744196;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717-6982371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电话:6465362,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35号,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受理、处理、分拨及结果反馈、数据汇总分析和管理使用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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