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程。于2018年下半年,为发挥电子证照减环节、减证明、减时限的作用,投资300余万元建立全省首家电子证照信息库,加快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转换,实现纸质材料快速纳入电子平台。实现电子证照的生成、颁发、管理、应用过程信息化操作,形成标准规范、技术先进、信息安全、支撑有效、服务于民的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体系,实现了“一次生成、多方使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的数据共享模式。
二是推行常态化“网上办事”。依托枣庄市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自助服务区,引导、帮助群众、企业网上申办业务,减少窗口排队等候时间;设立“创业者驿站”代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咨询、帮办、代办服务,推进企业设立无忧办结;实行免费邮寄证照,部分许可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设立“投资者之家”帮办机构,对项目建设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提供全流程辅导,利用多图网络联审平台,实现无纸化、“多图联审”网上审图。
三是启动“互联网+商事登记”模式。在全市设立“政银通”企业开办全流程智能服务一体机,将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延伸到基层银行网点,向市场主体提供商事注册登记、银行开户和创业贷等一站式便利化服务。同时打破时间和区域盲点,实现跨区域24小时不打烊服务,将能大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现“申办不见面、领照全天候”的优质、高效服务,真正解决“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枣庄市政务服务网个人用户注册”
注册时,请先点击网站页面右上角“注册” 进入登录页面,选择“个人注册”进行注册,点击登录框下方“ 即可进入用户注册界面。
(一)“个人用户”注册
首先填写基本信息。
为防止他人滥用您的手机号码,我们启用了手机验证码功能。手机号码填写后,点击右侧“获取验证码”,系统发送验证码至您的手机,请将其填至“验证码”栏内。
枣庄市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窗口咨询:枣庄市新城嘉陵江路77号枣庄投资运营大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4楼413房间 电话咨询:0632-3312900 电话投诉:0632-3312900 受理地点:枣庄市新城嘉陵江路77号枣庄投资运营大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4楼413房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8:40-11:50 13:10-16:50 申请流程: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枣庄市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窗口咨询:枣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电话咨询:0632-3314162 电话投诉:0632-331416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如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2017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2017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