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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廊坊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各类外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廊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参与制定完善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国家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重要品种保护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检查制度,负责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指导县级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指导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县级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七)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组织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起草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县级开展相关工作。参与、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二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县级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六)按规定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七)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规定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贯彻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相关政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大幅压减的承接工作,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器械需求。根据廊坊实际,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将适合属地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职责,逐步依法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资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冀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廊坊转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药品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廊坊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廊坊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廊坊海关应当及时依规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廊坊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按规定处理,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廊坊海关通报,由廊坊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工作。
(六)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七)与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八)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对外合作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对各县(市、区)药品安全考核工作。
(三)法规科。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或参与组织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发布质量公告,制定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综合执法和稽查工作。落实完善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抽查检验计划。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原属于商务局)
(五)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外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外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办理核准企业名称工作,按照业务权限职责负责全市外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承担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外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名录相关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全市市场主体(内资)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应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七)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市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科。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监督、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调解消费纠纷工作。组织指导民用品维修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国家、省和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菅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菅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市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民航机场、码头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城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二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和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食品风险隐患。
(二十一)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潮体系。组织查处市内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三)计量科。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四)标准技术管理科。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标准创新管理科。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
(二十六)认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二十七)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法行为。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驰名商标推荐。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
(二十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投权确权判断标准。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和下放的药品、医用氧、药用辅料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三十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并依法处置。负责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和下放的药品流通及相关监管工作。指导县级药品零售及使用的检查和处罚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和下放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三十三)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妆品分类规则。依法负责对化妆品经营的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和下放的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化妆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三十四)新闻宣传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五)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六)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十七)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确保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传达到企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日常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19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8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廊坊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廊坊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4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311-67568000 传真号码:0311-67568100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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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316-2090667
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设北路60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6)2331815
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30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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