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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落实质量振兴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授权协调我区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和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全区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配合做好标准化国际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关政策,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九)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负责机关有关政务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下设机要秘书科、应急值守科。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不含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场稽查协调处。拟订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和跨地市的大案要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四)登记注册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实施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证照信息规范整合等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检查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八)质量发展管理处。拟订实施自治区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九)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处。拟订自治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区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承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核查、处置。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区和专业性监督。承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食品安全协调处(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处)。拟订实施推进全区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地(市)行署(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制度。负责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二)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区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分析掌握全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实施特殊食品延续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拟订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负责相关机构资质的审查和审批。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按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管理工作。按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计量和认证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活动。组织实施全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认证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标准化处。拟订实施标准化政策制度。负责地方标准化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和对设区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规范引导监督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开展各类标准对标、采标和对标准技术要求开展试验验证相关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行为进行监督,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标准化应用推广(含各类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化国际合作有关工作。
(十七)知识产权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规划、具体措施。拟订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规范交易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依法受理知识产权申请、收缴费用,承担与知识产权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十八)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应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预决算、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非税收入、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资产)、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十九)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为正处级。主要负责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质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登记注册科、综合管理科。
刘家杰,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达娃欧珠,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王寿平,局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
谭群芳,局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
多吉欧珠,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乃雄,局党组成员,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建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元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达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邢效敏,局党组成员、区纪委监委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姜有胜,二级巡视员。
咨询电话:010-886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邮编:100820 ;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892-8827683
办公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青岛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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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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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塔布路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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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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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局办公时间地址及工商服务电话,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联系人: 刘家杰,联系电话: 0891-6335407,0891-6335788,办公地址: 拉萨市城关区宇拓路28号,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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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怎么回事_【西藏工商局红盾网】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什么原因有四种情形:(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西藏 企业营业执照年报过期了没申报怎么办_【西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西藏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_网上办事指南-【西藏工商行政管理局】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4、补报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已公示后的年度报告/已年报截图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