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票 查 询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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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北京市税务局发放发票,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首页,进入“发票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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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能够查询的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集贸市场代开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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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2015年12月1日发票查询系统新增2011年以后印制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校验功能及2013年以后印制的集贸市场代开发票金额校验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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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询本系统尚未收录信息的发票,查询系统显示“无此票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税控后台未接收到该发票的明细上传信息”时,请间隔数日或次月再次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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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2012年3月起,发票查询系统在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时增加了4个校验项目,请查询时输入机器编号、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税控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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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密码的旧版普通发票可通过拨打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查询电话,核对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的方法进行非现场查询(即: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普通发票流向时请向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核对后告知您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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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付款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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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别提示: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章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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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集贸市场代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上种类的北京国税发票请于开票日期后的第二日查询。查询时如果提示“税控后台尚未接收到该发票的明细上传信息”,请于开票日期的五日后再次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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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票流向查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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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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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依次正确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密码、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发票真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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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询结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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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代码、号码、密码与税务机关记录不相符,提示该发票代码、号码,查询结果为假发票(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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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发票代码、号码、密码与税务机关记录相符,提示:该发票为几次查询。提示开票单位(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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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相符。该查询为第*次正确查询(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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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不符。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感谢您的支持(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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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相符。该查询为第1次正确查询(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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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不符。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感谢您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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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机动车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相符。该查询为第1次正确查询(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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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机动车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不符。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感谢您的支持(如下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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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查询结果提示的开票单位与发票上盖章的开票单位不一致,该发票存在问题,请拨打举报电话:12366,进行举报,感谢您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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