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些单位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挖空心思地与税务部门沾上边,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到税务部门大量领购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形式的组织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特别是一些个体经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异地施工单位等在当地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而无法领购发票的经济组织,为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争取得到一个份额,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会计和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财务上非法票据不得列支和在税前扣除,这客观上就要求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税务部门对外宣传其“代开发票”的职能不够,且税务部门开发票的手续繁杂,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一般不愿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的现象刚出现时,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严。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代开发票”的行业就应运而生。这行业的产生.通过合法的票据,掩盖非法的交易,“小金库”、个人贪污、挥霍浪费、偷逃国家税收的真实内容在发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助长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蔓延,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须给予规范。
一些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本来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只有行政职能,但是为了创收,就以解决就业为由成立劳动服务站,专门为别人代开发票;一些运输单位为扩大业务范围,也成立了运输服务站,不仅为一些挂靠车辆车主开发票,也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假业务真做,也即是你必须从银行转钱来后才开发票,然后扣除手续费和有关税费后,才将余额提现金给你,从索发票单位看,钱是从银行付出去且又有发票回来报账,从运输服务站看,钱已经进了单位的账且又开了发票,运输业务已经完成,不认真审查很难发现该笔业务的虚假性;税务师事务所主要是税务代理、代理记账等业务,但其不管营业执照是否有代开发票的业务,就凭着领发票方便的条件,服务业发票、建筑业发票照开不误,真正做到有求必应;一些大单位也以解决就业问题,专门成立服务机构,为其下属单位或部门挤占成本、虚列支出而开发票;更有胆大的,自己申请成立一个账证不全的单位,骗取双定纳税资格,采取大头小尾的方法,大量为别人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