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本期(即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统计范围包括分公司担保业务,不包括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
建议使用“IE8.0及以上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
二、填报内容及填报方式
(一)担保机构需填报“公司基本信息”、“业绩财务信息”和“担保业务明细”,共三张报表。再担保机构需填报“公司基本信息”和“业绩财务信息”,共两张报表。
(二)基本信息填报:用户可通过系统的“基本信息管理”功能维护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当用户填写报表时,其中的“公司基本信息”内容自动更新。
(三)业绩财务信息填报:用户选择需要填报的报表,点击“填写”按钮,进入“业绩财务信息”标签栏,填写具体的业绩财务数据。
(四)担保业务明细填报:用户通过系统的“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维护本公司的单笔业务详细信息。当用户填写报表时,其中的“担保业务明细”信息自动提取当前报表期次时间内的业务明细信息。明细表填报范围:期初在保业务(即2018年1月1日在保)+本期新增业务(即2018年上半年新增),个人贷款业务只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不填写非融资业务和个人消费性贷款。
(五)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填写完成当前期次报表的全部信息后,通过系统提供的上报功能,将报表上报至上级管理部门,由上级管理部门对报表进行审核。
三、报表名词解释
(一)期初:指年报起始日期,即2018年1月1日。
(二)期末:指年报结束日期,即2018年6月30日。
(三)担保代偿额:指担保机构发生代偿的金额,报表中担保代偿额的“本期增加”指本期(2018年上半年)新增的担保代偿额,不扣除追偿额。
(四)代偿回收额:指本期实际回收的担保代偿金额。
(五)担保损失额: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担保代偿已无法收回的部分。
(六)委托贷款:指由担保机构(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七)存入保证金:指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受保企业收取的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构成担保机构的一项流动负债。
(八)贷款担保:指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或信托公司)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企业融资类贷款担保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
(九)票据承兑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票据承兑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行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汇票担保及其他票据担保等。
(十)信托计划担保:指为保证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利益,为信托计划的发行人,对投资人投资本金的安全以及约定的收益提供的担保。
(十一)短期融资券担保:指为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的及时偿还。
(十二)非融资性担保: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及履约担保,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
(十三)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指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帮助客户获取资金满足其大额消费需求的担保业务。
四、报表指标含义
(一)担保责任余额:指担保余额扣除未承担责任额后的余额。其中未承担责任额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保证金、银行分担金额、分保金额等。
(二)期初担保责任余额:指在报表期初时点,担保机构在保的担保责任余额。
(三)期末担保责任余额:指在报表期末时点,担保机构在保的担保责任余额。
(四)本期新增担保额:指本期初至本期末新增担保发生额。
(五)本期新增担保笔数:指本期初至本期末新增担保笔数。
(六)本期新增户数:指本期累计新增的担保户数,即本期发生担保业务的受保企业户数与个人户数之和。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费用”,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八)担保赔偿准备金:由担保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费用”,贷“担保赔偿准备金”。
(九)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按照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也可以根据当地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提取。
(十)资产总额:指担保机构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十一)流动资产合计:指担保机构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合计。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十二)短期投资: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十三)担保业务成本:包含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十四)业务及管理费:包含公司管理费用,准备金提取金额等。
(十五)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指再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一般保证协议,在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破产清算时,由再担保人代位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
(十六)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指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均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五、报表计算公式
(一)担保业务可按照单笔金额、受保对象类型及担保业务类型划分,因此,以下三个公式同时成立:
1. 担保业务合计=按照单笔担保金额划分的各项之和;
2. 担保业务合计=按照受保对象类型(个人及微小中大企业)划分的各项之和;
3. 担保业务合计=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各项之和。
(二)期末担保代偿额=期初担保代偿额+本期增加代偿额-本期代偿回收额。
(三)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
(四)担保业务利润=担保业务收入-担保业务成本。
(五)流动资产合计≥(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出保证金)。
(六)流动负债合计≥(短期借款+存入保证金)。
六、填报注意事项
(一)公司基本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注册机关级别,需根据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来判断公司的注册机关级别。
2.填写电话号码时按照报表提示的格式,并采用英文输入法输入真实号码。
3.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信息必须填写,其中“许可证机构编码”是指许可证上的“机构编号”;“许可证机构编号”是指许可证的“NO”号码。
(二)业绩财务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按照单笔金额划分”科目中不填写担保户数项目。
2.按照受保对象类型划分,主要分为大、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
企业分类标准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果自然人贷款担保用于企业经营,报表填报时受保对象可视同为企业。
3.个人担保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农户贷款担保等。
4.担保机构在填写“业绩财务表”中的“担保业务状况”、“准备金提取状况”及“担保代偿状况”时,通常不会出现填写负数的情况。
5.代偿及准备金提取一项中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项中的本期增加值可能为负,主要是由于业务减少或提取方法变化所致,属正常现象。
6.“利息净收入”中不包含委贷的收益,委贷收益要放入投资净收益中。
(三)其他注意事项:
机构的“解锁”“删除”与“迁移”操作只能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如果有需要可以向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系统管理员电话:010-68574511 010-68200380。说明:账号被锁后,第二天系统自动解锁,如若着急填报,可联系管理员马上解锁。
七、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详细解释
(一)担保机构可以在“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中管理单笔业务明细信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管理:1、“新增”进行单笔编辑。2、点“模版下载”,填写数据,然后批量导入。
(二)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明细管理”功能中可以管理本机构历年融资性企业担保业务明细信息,系统只自动提取当期在保业务(包括期初在保业务和本期新增业务),并报送给上级管理部门。
(三)担保业务明细表只填写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明细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业务和农户贷款担保)明细,不填写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个人消费性贷款担保业务明细。
(四)担保机构的业务明细信息包括:客户类型,企业名称,贷款人姓名,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金融机构类型,协作金融机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金额,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金融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担保费收入,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其他收费,存入保证金。
1.行业,在下拉选项中选一:“农 、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客户类型,在下拉选项中选一:“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户”。当客户类型选择“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时,“贷款人姓名”可以为空,“三证合一”填“是”或者“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二选一;当客户类型选择“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时,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可以为空(不填写)。对于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其客户类型根据受保对象决定。例如,受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则客户类型选择“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一栏填写“受保企业名称”,“贷款人姓名”填写个人名字。
3.金融机构类型,在下拉选项中选一:“政策性银行及邮储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政策性银行及邮储银行”时,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只能是以下几类银行中的一种: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时,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只能是以下几类银行中的一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股份制商业银行”时,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只能是以下几类银行中的一种: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
“外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港资银行、台资银行、合资银行。
当金融机构类型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时,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的“协作金融机构名称”。
4.日期格式:YYYY-MM-DD或者YYYY/MM/DD。
5.本系统中所有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6.“企业名称”相同的记录应有相同的“客户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业”。
7.贷款用途,可以是“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其他”。
8.“担保责任发生日期”须早于“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9.“金融机构其他收费”是指金融机构除贷款利息外向借款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
(五)批量导入操作流程:
1.下载excel项目库模板文件;
2.在excel文件中录入项目信息;
3.上传编辑好的文件,提交校验;
4.如果校验出现错误,可以根据校验信息,修改excel文件,重新导入;
5.如果导入成功,则页面提示“文档导入成功”,点击“确定”保存即可。
(六)批量导入注意事项:使用批量导入功能时,批量导入的业务明细信息会完全覆盖系统中已保存的业务明细信息!建议担保机构用户可以先使用导出功能将系统中保存的所有业务明细信息导出成excel文件,然后在excel文件中进行编辑,最后上传至系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现将开展2015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为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规范运营,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二、报送内容为2015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情况(详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要求的有关具体报表内容)。
三、报送系统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请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录该系统,或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点击首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照网上的信息报送系统说明填写和上报。
四、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担保机构所填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请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担保机构于2016年1月4日—2月29日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报送2015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融资和担保服务处。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74511,010-68200380。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