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主动对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该平台公开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行政处罚信息、特定企业资质及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状况、违法状况均也被纳入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促进进出口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力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二、2018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三、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已经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应当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五、非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比照《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
六、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有涉嫌违法情事或者存在管理风险,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重新认证。
七、海关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内容,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的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企业信用状况”栏目查询相关企业信用状况。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九、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由海关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由海关公示作废。
十、《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7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Ⅹ年Ⅹ月Ⅹ日至Ⅹ年Ⅹ月Ⅹ日)、许可机关。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类别、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处罚机关。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二)海关失信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企业名录(海关实施的联合惩戒)。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联合惩戒有效期(自Ⅹ年Ⅹ月Ⅹ日至Ⅹ年Ⅹ月Ⅹ日)。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激励企业名录(海关实施的联合激励)。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请问,哪些企业要做海关年报?
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
请问,泰安地区海关企业在哪里年报
您好,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你好,我司于3月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企业海关年报申报,2022/6/14日在中国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年报情况一栏为:未报送,请问该如何解决?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关企合作平台进行补报,是否需要等到7月1号之后才能进行补报?
您好,感谢对海关12360热线的关注,对于贵公司咨询的问题,经我关相关部门了解,是由于不同系统之间数据传输存在滞后性导致的,如果7月1日后仍显示“未报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关企合作平台进行补报。
年报补报时,“关务负责人”要求和【企业资质】中“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中内容一样吗?
您好,可以与【企业资质】中“海关企业通用资质”内容不一样,如实填写即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0海关热线详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支持。
怎样查询企业年报是否报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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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企业年报是否报送成功
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报年报以后,在该系统的首页输入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进行收索,点击收索到的企业,在打开的页面左边选择“企业公示信息”,再查看企业年报情况,里面显示已经申报成功的年报年份。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报年报以后,在该系统的首页输入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进行收索,点击收索到的企业,在打开的页面左边选择“企业公示信息”,再查看企业年报情况,里面显示已经申报成功的年报年份。
查询报送状态
您好,您可以在http://www.95ye.com/shop/9440.html页面,填写您的注册号或者企业名称,点击搜索,查询到您单位信息后,点击您单位信息,点击左下角“企业公示信息”,如果年度报告处有您填报的年报,证明您已经填报完成。
查询年报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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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信用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主要有什么区别?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高级认证企业?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等5类标准,其中,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32项,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29项。 相比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主要是减少了在内部控制、贸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一般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基本要求,享受中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而高级认证企业则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较高要求,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的企业,除享受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外,还可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 上述《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一般信用企业按照《信用暂行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哪个标准的,就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进行相应的认证。 当然,如果企业经评估发现,本身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形,也可以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规范、完善,待达到标准要求后,再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如题~~~~~~~~~~~~~~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在今年10月1日施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与上述行政法规保持有效衔接,《信用暂行办法》建立了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并建立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一)规定了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是AEO互认信息; 四是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是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二)规定了海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和时限。 《信用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三)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公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