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于2018年5月25日上线试运行。
2.目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仅限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三个试点地区办理,其他省份暂不开通。2018年5月25日后在本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可继续在本系统办理变更和注销;2018年5月25日前在各省(市)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请在原系统办理变更和注销。
3.公示和查询业务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公示和查询的内容为试运行后试点地区通过本系统办理的登记信息。
本系统是便利当事人、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和公示动产抵押登记相关信息的平台,具备申请登记、公示、查询等功能。
1、申请登记功能。申请人在本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后选择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按照《操作指南》提示,填报和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的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2、公示功能。动产抵押权登记后,将在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当事人可以在系统中打印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登记书,一般不再向当事人提供纸质文书。
3、查询功能。准确输入抵押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登记编号可以查询相关主体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且仅支持精确查询。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仅限于抵押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情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 第六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许可时限 | 一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办理材料 |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