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处)、机场分局市场监管科。
申办资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http://dcdy.gsxt.gov.cn)在线提交申请的,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直接下载打印登记书。
2.申请人去登记机关现场办理的,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目录:
1.动产抵押设立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申请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市[201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