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8号)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理条件
(一)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抵押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三、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1.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页面,系统自动跳转至《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页面,进行在线办理。
2.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在线办理,网址:http://dcdy.gsxt.gov.cn
(二)现场办理
1.流程
1.1申请人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1.2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
2.提交材料
2.1设立登记
2.1.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1.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1.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2变更登记
2.2.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2.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2.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3注销登记
2.3.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一式三份);
2.3.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3.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即时办理登记。
4.办理机构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分局
四、联系方式
东城:84082969
西城:66503393
朝阳:51069502
海淀:82692027
丰台:63396621
石景山:88793889-1343
门头沟:69869718
房山:69367940
通州:69553654
顺义:89448855-8222
昌平:69742994
大兴:69244319
平谷:69961327
怀柔:69621528
密云:69041809
延庆:69103568
燕山:69334627
开发区:678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