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通过本系统自主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本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其中,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成功报送年度报告后无需到登记机关提交书式报告资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网上成功报送年度报告后,还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书纸质件报送至所属镇(街道)的市监分局。
三、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因此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七、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必须通过本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口令卡认证登录本系统,选择相应的业务功能并按系统提示自行办理。
八、未取得口令卡的市场主体,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分局申领。
九、公示系统技术客服电话:2280316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分局咨询电话:
大良:22338607 容桂:26686639
伦教:27751196 北滘:29892023
陈村:23832105 乐从:28332216
勒流:25537320 龙江:23368400
杏坛:27383811 均安:2557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