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7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所需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7年度报告书》(网上填报并打印);
2、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原件一份);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一份)。
合法营业证明指:公司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明,或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必须经公证、认证,公证、认证日期应晚于2017年7月1日。存续证明为外文件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2017年7月1日以后办理登记证延期手续的代表机构,在申报2017年度报告时可提交存续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二、网上申报流程:
1、登录。代表机构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d315.gov.cn),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机构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码)登录用户界面。
2、填写年度报告书。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3、打印年度报告书并提交书面材料。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提示代表机构申报成功,并显示打印年度报告书按钮。代表机构打印《申报意见书》和年度报告书,携带《申报意见书》所列材料,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4、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代表机构携带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三、网上申报流程图:
1.登陆北京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企业登陆北京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进入 “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选择外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办事流程”查看。使用年度报告上网帐号和密码登陆,填写相关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2.登记机关查阅企业报送的年检数据,登记机关查阅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报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发回反馈意见。
3.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对符合年检要求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常驻代表机构出具接收年度报告材料凭证。
4.根据反馈意见提示,根据反馈意见提示,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网上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系统有关信息的要求,打印和准备好年度报告的有关纸质材料,到常驻代表机构属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办理年度报告确认。
5.在报送年检数据5个工作日后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意见,常驻代表机构可在报送年报数据5个工作日后登陆北京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意见,并按照登记机关在网上的反馈意见指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