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在申办简易注销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适用情形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如下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三、不适用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 提 示
1、企业一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2、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3、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直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须在30天内向到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六、 办理程序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之日起30日内→领取或下载企业简易注销相关登记表格→提交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领取核准通知书
七、 申请材料
1、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分别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类型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2项材料。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 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1、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公告,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2、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3、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并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注销信息,并公告企业营业执照作废。
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法人授权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