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什么原因
有四种情形: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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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注册认缴注册资本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认缴出资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实缴出资是指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登记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概念,但是,无论是"认缴登记制"还是"实缴登记制",股东都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在账务处理上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王某于2018年1月1日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并于成立当月实缴资本10万元,剩余部分30年内实际缴清。 这个时候,会计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1、借:银行存款 10 贷:实收资本 10 2、借:银行存款 10 其他应收款-王某 90 贷:实收资本 100 我们首先来分析哪种账务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1、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调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2、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 从会计上讲,“注册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就用“实收资本”表示,如果足额实缴,那么,“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如果未足额缴纳,则以实际缴纳的金额表示。 因此,显而易见,第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更加合理的。 实务中,我们遇到过很多会计按照第二种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他们的理由也相当简单及充分: 理由一、第二种方式更加直观的表达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 理由二、认缴资本下,股东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实际上构成了公司对于股东的应收款,最长30年内应当向股东收取,第二种方式真实的表达并记载了该经济事项。 我们经常说,100个会计做同一家企业的账,能得出101张财务报表(还有1张是审计出具的)。有经验的会计做账,更多的是依靠职业判断,只要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有账务处理的依据,都是正确的账务处理。既然在会计处理上都有道理,那么,我们接下来就应当从税务角度去判断,哪种方式更加的合适。 第一种方式: 借:银行存款 10 贷:实收资本 10 该种方式仅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照金额计税,税率为0.5‰! 缴纳印花税=100000*0.5‰=50元。 第二种方式: 借:银行存款 10 其他应收款-王某 90 贷:实收资本 100 缴纳印花税=1000000*0.5‰=500元。 印花税金额暂且忽略不计,主要的问题在如下: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长期挂账90万元,理所当然的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王某长期从公司借得款项又不归还。 根据 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900000*20%=18万元。 如果注册资本金额更大,企业被要求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将同比增长。 虽然税收征管的认定应当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完全可以提供证据确认以上“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实际是股东未实缴的投资款,不属于企业向股东的利润分配。但是,实际工作中,如此巨大的数据一旦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企业在做详细说明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引来一系列的麻烦,白白增加了企业提供证据的烦恼。 同样一笔业务,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不一样的效果,值得各位会计朋友讨论与思考。
苏州公司注册缺少发票,怎么做账?
钱付了,对方不给发票,会计怎么做账? 按理说,我们身为一名非常专业的会计,这些应该根本算不上问题了;可是,现实很残酷,最近我们办税总动员的专家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提问,事实说明,有不少会计朋友对此拿捏不准。 就会计处理而言,企业发生了经济业务、产生了经济行为,势必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等的定义及确认,并没有设置必须取得发票这项条件。也就是说,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应当进行确认。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但是,如果企业由于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等行为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属于支出的异常列支了。即违反了会计准则与职业道德,又涉嫌违反税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呀! 现实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出于对支出的“节省”,又或者供应商与老板的“面子”问题,不取得发票的情况常有发生。 例如:花花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厂房出租给花花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花花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预付账款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由此可见,花花公司并没有因为不取得发票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简单呢,可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一些会计被税务的“以票控税”整怕了,税务上的问题,让各位会计朋友开始怀疑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怀疑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人生! 缺少发票的账务处理完了,其实就是根据取得发票一致的处理方法。 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怀疑人生”的事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的。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如果该日期前,企业无法取得对应支出的发票,则对应的支出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也就是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的,调表不调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 ①、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旧可以在取得并通过认证的当期进行抵扣; ②、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抵扣,则说明没有新的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上就不再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相对应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的本质,我们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而已,会计处理永远是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因为存在让人“怀疑人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以,才会存在一系列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差异性的问题。对两者差异性的完美驾驭,同样是一个好的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体现。做账靠准则、纳税依税法,是我们所有会计及财务人员的不变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