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起上海推出“公民婚育一件事”。依托“一网通办”平台,上海建设全市统一的“公民婚育一件事”主题窗口,通过一个“入口”,可实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上海市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市内户口迁移(因婚姻迁入配偶家庭户)、生育登记4个事项“一窗(端)受理”。
随申办“公民婚育一件事”上线。随申办截图
“公民婚育一件事”具体包括民政部门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公安部门的“上海市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市内户口迁移(因婚姻迁入配偶家庭户)”、卫健部门的“生育登记”4个事项。关于民众关心的何时开始实施、有哪些人可以享受、是否需要预约等问题,5月15日,上海民政部门也在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上海市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一览表。 图源“上海民政”微信公号
上海“公民婚育一件事”自2023年5月15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自5月15日起,可以在上海市16个区的任一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公民婚育一件事”。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暂不能办理“公民婚育一件事”业务。
上海“公民婚育一件事”需实行网上预约。当事人自5月15日起,在上海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民服务”、支付宝APP等渠道搜索“公民婚育一件事”,选择一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预约办理。各区每日接待情况不同,市民可拨打各区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不方便上网的特殊群体可以现场办理吗?上海民政部门介绍,考虑到有些市民不方便网上预约的实际情况,各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实际情况,均设有绿色通道,市民可拨打各区电话进行咨询。
办理流程方面,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自愿提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上海市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市内户口迁移(因婚姻迁入配偶家庭户)、生育登记4个事项的联办申请,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是“申请受理环节”。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的“公民婚育一件事”主题窗口,了解事项办事指南,熟悉办理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勾选所需政务服务事项,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
二是“审核确认环节”。申请人依法前往各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登记事项办结后,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公民婚育一件事”系统将自动把申请人填报的申请信息推送至公安的审批系统中,同时主动将卫健委生育相关信息通过页面告知申请人。公安、卫健部门也将开展后续审核工作。
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选择公安部门“上海市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和“市内户口迁移(因婚姻迁入配偶家庭户)”两个事项的,公安部门将在收到相关申请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于“上海市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事项,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公安部门将直接在系统内为申请人更改婚姻状况,申请人在公安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持《居民户口簿》至公安综合窗口申请更改个人信息页相关信息;对于市内户口迁移(因婚姻迁入配偶家庭户)事项,公安部门将对申请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与入户地产权人可持相关材料原件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综合窗口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上海市生育登记由卫健部门信息系统自动完成,不需要市民办理任何手续。
三是“结果反馈环节”。各类事项办结后,各业务系统信息统一反馈至“一网通办”平台的“公民婚育一件事”主题窗口,方便申请人查看办事结果。
(五) 婴儿《社会保障卡》通过邮政快递寄达申请人,无法妥投的发放至申请人选择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人可采取邮寄或自取的方式领取婴儿《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六) 为确保婴儿享受本市医保待遇,请根据短信提醒即时缴费,完成参保缴费后,医保部门将立即激活新版《社会保障卡》。参保婴儿的医保待遇启动后,已缴纳的医保费用不予退回
请问,如何在上海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补办程序和要求: (一)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附表9)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附表10)。 (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 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请问,上海市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或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机构。 (二)首次签发对象:凡在本助产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助产机构处理的活产新生儿。 第十二条 首次签发程序: (一)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附表1,简称“《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二)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附表2),并与分娩登记本、病案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出生人口信息直报。 (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孕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表3),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收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并做好签收登记。 首次签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填写,正页、副页和存根所有项目内容准确,填写齐全,严禁涂改。 (三)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3.“医疗机构名称”栏,按助产机构的全称填写。其他情形的填写“/”。 (四)新生儿父母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附表4)、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附表5),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9.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五)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机构和签发日期:按签发机构全称和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2.存根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栏,分别由接生人员和签发人员签字。领证人员签字栏,由领证人员签字。 3.《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出具《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附表6)。 (一)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二)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