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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在县内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配合做好国务院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分的识别、更改工作;协调县内民族和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使用好少数民族“三项”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基金、民族工作经费);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五)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宗教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格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登记和备案工作,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
(八)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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