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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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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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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都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和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督办。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定食品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与职能相关的综合应急体系建设,配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追溯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指导并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制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计划财务股)。负责机关文电收发、公文审核、政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建议提案、脱贫攻坚、计划生育、老干、精神文明、招商引资等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宣传发布制度及年度计划,承担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开展调研、综合文件和重要材料草拟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年度考核、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机关规范化文件以及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政务服务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落实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承担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县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负责协调与职能相关的矿山安全、商贸安全等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落实信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股。落实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规则。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和价格诚信活动,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公平交易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股)。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纠纷调解,协调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
(七)知识产权股。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协调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落实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认定后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特殊标志保护工作。负责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市场秩序股。拟订、落实全县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相关市场经营秩序,承担流通领域成品油、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不含网络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市场专项治理及商务执法工作。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组织指导全县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组织落实网络交易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对网络交易主体的管理和监测工作,查办网络交易违法案件。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牵头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中心工作。
(九)质量发展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配合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协调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协调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负责汇总年度食品安全评估报告。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二)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督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药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组织开展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监督检查。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药品抽验、召回,组织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抽验、召回、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
(十五)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承担特殊食品领域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十六)应急维稳股。负责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维稳工作预案,承担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值班值守安排、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反馈、社情分析研判、信访隐患排查。
(十七)标准化和计量管理股。组织实施全县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溯源、传递和计量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验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资质资格,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17名。
第六条 派出机构设置
全县共设置11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即:城镇分局、大树分局、汪墩分局、北山分局、左里分局、徐埠分局、蔡岭分局、南峰分局、土塘分局、三汊港分局、直属分局。负责各所辖区内乡镇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城镇分局14名、大树分局8名、汪墩分局7名、北山分局7名、左里分局6名、徐埠分局7名、蔡岭分局9名、南峰分局6名、土塘分局7名、三汊港分局8名、直属分局7名,共86名。
各分局均设分局长1名,共1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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