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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6-04-06

负责人:丁红辉

官网:https://www.yudu.gov.cn/ydxxxgk/b1300/xxgk_bmtt.shtml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广场西路 3 号(政务服务中心旁)

联系电话:0797-6336803

数据来源:http://www.yudu.gov.cn/yuduxian/shi jia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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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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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 交通指引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机构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办字[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保留于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三条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食品安全提升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和政策;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并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协助并指导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县本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政策。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报送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覆盖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贮存和运输、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县委、县政府重大接待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全县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并监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准入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使用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和风险防范意识。

6.推进地方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地方特色产业及品牌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的规划、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体系。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由县文广新旅游局执行。

第四条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内设部门:办公室、法规股、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督管理股、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标准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股、执法稽查局等。

领导班子:局长、党组书记丁红辉(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若干(分管具体业务工作)。具体领导班子成员信息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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