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民政工作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指导县(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 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四)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市范围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措施、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依法对全市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内设部门
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登记注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