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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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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履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县本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承担组织执行的具体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库库款支配权;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四)指导协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五)按照管理权限拟订需由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
(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县本级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二)制订全县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
(十三)负责县本级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职能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2.将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镇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黄作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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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和社会保障股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研究拟订县本级行政、政法、教科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保、退役军人事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科技、文体广电旅游、宣传、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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