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通化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李四
浏览 696 次
2021-01-07
高新企业认定
通化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其他回答
95商服网
发布于
2021-01-07
通化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通化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吉林省通化市滨江西路5777号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层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3.30-17.00;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科技局0435-3218776,
监督投诉电话:0435-12345,
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参考资料:
https://www.95ye.com/shop/11610.html
办理地点:吉林省通化市滨江西路5777号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层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3.30-17.00;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科技局0435-3218776,
监督投诉电话:0435-12345,
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