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在本市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入户,公安机关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后,给予在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如居住在亲友产权房屋的,可投靠在无存量搭户人的该亲友城镇居民家庭户中登记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需声明申请人的家庭〔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房屋〕;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住房居住证明或《房屋租赁证》;
(4)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5)投靠在所居住亲友城镇居民家庭户的,另需提交被搭户地址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全部产权人同意入该家庭户声明书(签名并按印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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