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文件要求,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成年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1.无自有农村住房的;
2.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成危房的;
3.因结婚或家庭人口自然增长而导致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三十平方米的;
4.住房因依法征收或政策性搬迁的;
5.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中建房点聚居的;
6.因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7.其他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所申请的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4.原有住房和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依法安置的;
5.将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的;
6.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8.公示期内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9.申请建房在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为公路用地外缘起算,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