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开具的发票没有有效期,建议查看发票票面是否注明,涉及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税发〔2018〕1号)规定:
(十三)发票、税收票证管理。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发票和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发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32号)的要求执行。省局监制的新发票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另行通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