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师资格认定由邯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310-8031801,
监督投诉电话:0310-2031990 ,
办理方式: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342号 ,
申请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考试条件 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