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由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互联网申报地址:http://zwfw.zgcy.gov.cn/。
办公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21-2650437 。
监督投诉渠道:0421-88900000
办理公示: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0421-2650437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境内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连锁企业总部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要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药店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人员要求具有药学中专,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连锁企业总部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连锁企业总部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即要求城区内营业面积一层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多层营业总面积不得少于160平方米,但一层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本街一层营业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乡镇以下村级地区不得少于40平方米。凡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非药品区域经营面积必须占申请开办药店总面积的10%以内(含10%),其他面积必须全部用于药品经营。营业面积以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企业设立药品仓库的,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其中连锁企业总部必须设立仓库;
6、管理系统条件: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