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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悬赏: 0 李四 分类:政务服务 浏览 1642 次 2020-12-20 离任务结束还有 2218 天 16 小时
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在哪里申请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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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D区10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4-83963783
    监督投诉渠道:024-22565002

    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

    增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权限划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3. 以上第1至第12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改建(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14. 同一规划许可中,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 (三)四个远郊县(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辽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以上第(一)条第7、第8、第9、第12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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