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由包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2-6862123
监督投诉电话:0472-6862298
办理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与纬五路交汇处附近南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交通运输局窗口C2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青山区、昆区乘坐5路、10路到青年农场下车;向南1公里;乘坐23路到劳动大厦下车; 东河区、九原区乘坐5路、10路到青年农场下车,向南1公里;乘坐30路到劳动大厦下车。
受理条件: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第9号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