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教师资格认定由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4-8322335
监督投诉电话:0474-8322356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师资管理工作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教育局教师管理工作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11路公交车到乌兰察布军分区站下车 乘26路公交车到图书馆站下车 乘31路公交车到泉山派出所站下车 乘38路公交车到国土资源局站下车
受理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第七条 中国公民一句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二)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三)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