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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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