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申请程序简化了,提交材料减少了。
在程序方面:第一,企业可以免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天津频道《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不必通过报纸公告。第二,登记机关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无需企业自行办理。第三,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企业可以随时查看。第四,公告期满后,未被异议留言的企业就可以根据住所所在地向市市场监管委坐落各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与之前比,企业不需要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负责人备案。但这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企业申请登记前应确保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提交材料方面,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须提交承诺书)。与之前比,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登记机关依据“诚信推定”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