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先生:
您好!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开信箱中求助的《公司简易注销时间的规定》(渝工商信箱〔2018〕629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合川区工商分局负责具体办理。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一、关于简易注销规定的相关问题。一是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精神,适用简易注销的范围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是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注意投资人应亲笔签名,不可代签),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登记机关应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因企业未注销税务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要在公示期间提出质疑,所以工作人员提醒你注销税务相关信息,是对的。
二、关于办理简易注销要注意的时间期限。来信中说办事员未告知时间,在网上查询只要公示了45天没有异议就自动注销,这可能是企业在理解上的错误。但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简易注销中对企业申请了简易注销都有提示,且是红色字体显示的,经办人登录后均可看见,有可能经办人员没注意到,提示的内容是:“自**年**月**日申请简易注销公告起,企业将不能申请办理除简易注销外的其他工商登记业务;至**年**月**日公告期满,请务必于**年**月**日前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提示上的内容写得非常的清楚,公告期满时间,和必须提交简易注销手续的时间。因此企业自己由于外出有事没有按期交件,就不能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了。因为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以及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不得再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随时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