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1、若你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出租发票。2、若你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厂房租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则可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厂房租入时间为216年5月1日后,则应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两种情形,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