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李正律师:股权转让时,认缴出资问题如何处理?
第八十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以规定可知,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出资额、名称、住所、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认购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出资额是每位投资者要真金白银拿出来的,没有资金公司无法运行。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将原有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要求删除,同时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采取认缴的方式。此规定一出,涌现出一批新公司的设立,出资方式基本为认缴。认缴方式设立公司最大的好处是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公司没有实际的运营资金,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前景不乐观,发展受限,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股东采取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股东转让该股权时,如果注册资本金仍为认缴怎么办?
1.原股东先补足认缴出资额再转让股权
公司设立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属于股东的义务,非一些人误解的,认缴了,公司成立了,认缴的出资额就和自己无关了。“缴”非“交”,缴具有强制交付的意思表示,如果缴纳主体未主动履行交付义务,主管机关或者权利人就有强迫其交付的权利。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要在认缴的期限内完成认缴的义务。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最简单的解决方式就是原股东将其认缴的出资额在转让股权之前全部实缴到位,以完成认缴义务,受让股东受让股权时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记载受让股东注册资本金为实缴,非认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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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减资程序,解决认缴出资额,将公司出资变更成为实缴
投资者在设立公司之时往往是本着将公司做大、做强的初衷,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的较高,当公司运营脱离原有预期,减资不失为解决认缴出资额的有效方法之一。如甲公司注册资本金800万,实缴400万,尚有400万为认缴,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为了解决认缴问题,或者将公司估值做高,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金降低至400万,进而消灭认缴额,使其全部成为实缴注册资本,再进行股权转让。
在此提醒各位,减资要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如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债权人要求清偿相应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
3.由受让股东履行原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
股东转让股权时,势必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原股东对于拟转让的股权的认缴出资额在认缴期限内,且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受让股东按照公司估值向原股东支付股权价款,该股权转让价款在计算时已扣减了认缴出资部分,因此受让方须向公司履行缴纳相应认缴出资款的义务。为避免引发争议,建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认缴出资款的支付问题进行详细约定。
4.受让股东认缴部分出资额、实缴部分出资额
实践中会存在股东认缴出资额后,陆续缴纳了一部分,但还有部分未实际缴纳完毕的情况。如乙公司于2016年成立,注册资本金500万,公司设立时股东A认缴200万,占股40%,股东B认缴160万,占股32%,股东C认缴140万元,占股28%。至2017年10月份,股东A实缴60万,股东B实缴48万,股东C实缴42万。2018年5月份,股东A和股东B拟将各自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D和E。D和E在受让该部分股权时,需要同时受让实股,也需要同时受让相同比例的空股即认缴出资部分占有的股权,使各股东之间所持有的实股和空股比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