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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申请专利办理依据是什么?

悬赏: 0 李四 分类:专利申请 地区:福州 浏览 554 次 2018-05-18 离任务结束还有 1240 天 1 小时
请问,福建申请专利办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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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专利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02年国务院令第368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3.《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7号)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国知办发办字〔2013〕16号) 第二条第二款 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 代办处受专利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从事与专利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开展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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