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通常可能存在相关措施解除,如关税核定结算、补缴;相关资产、资质是否需与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妥善处理等问题。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所有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通常都存在未了债权债务,或许还有欠税行为,如果轻易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股权被冻结、出质,通常意味着股东存在未了债务,而动产抵押则表明企业存在未了债务,无论那种情形,企业注销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按照一般注销程序,或者清算清结债务,或者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减免债务,之后依法办理注销程序,才符合立法本意。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意味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如果轻易注销,则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和实施行政行为,最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在相关行政机关结案后,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同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也是企业的享有的财产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企业注销需以分支机构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债权人对该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实施的行为无法追责,变相实现了逃避,此种行为是法律必须予以干涉和规制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就表明存在债务未清结或前述其他情形,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确实没必要再给机会进行简易注销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给予工商登记机关一些自由裁量权,使之正当行使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