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通过上文介绍,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若企业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