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