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登记申请书;(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